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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070张海军与徐州西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徐州西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070号原告:张海军,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理想,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西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锻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柳玉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徐州西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海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审判员  陈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