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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雄雁、闫进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雁,闫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246号申请执行人陈雄雁,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贵港市。委托代理人覃振庆被执行人闫进涛,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陈雄雁与闫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3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进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雄雁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4609.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