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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增晖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增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390号罪犯吴增晖,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4月130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增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7654.1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以(2015)南刑执字2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增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增晖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290分。2017年5月23日缴纳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缴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增晖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叶盛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