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熊怀俊与陈省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怀俊,陈省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熊怀俊,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陈省吾,男,1951年11月2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熊怀俊与陈省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省吾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