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华东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华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12号罪犯段华东,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冷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由被告人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8412.5元。宣判后,被告人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娄中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段某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五个月至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段某降低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华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89.3分。2015年8月17日,该犯委托其家属履行民事赔偿款21000元取得了谅解。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三千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华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东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