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2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扎顿与被执行人多吉次仁、被执行人格桑郎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顿,多吉次仁,格桑朗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仁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扎顿,男,藏族,1959年4月5日出生,住址西藏仁布县。被执行人:多吉次仁,男,藏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址西藏仁布县。被执行人:格桑朗加,男,藏族,1981年10月7日出生,住址西藏仁布县。申请执行人扎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多吉次仁、格桑朗加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仁布县人民法院于(2015)仁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扎顿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扎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2678元(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的欠款,共13个月,每月支付206.00元)。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布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次 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德吉拉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