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志学与许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学,许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学,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许海霞,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刘志学与许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许海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7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