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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迟进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迟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7行审3号申请人: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迟进华,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申请人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人李丽萍违法生育的行为,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了海费征字(2017)第002号征收决定书。现申请人海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迟进华至今未履行义务,并有逃避债务的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迟进华名下存款或房产等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 平审判员 沈 明陪审员 于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鲁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