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杨广、兰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杨广,兰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3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负责人:付德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新强,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大专文化,职工,住新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员工。被告杨广,男,汉族,1974年3月5日生,农民,住新县。被告兰秀梅,女,汉族,1958年3月28日生,住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被告杨广、兰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殷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