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军与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8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该公司下落不明,且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