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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坤与俞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俞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161号原告:杨坤,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俞洁,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与被告俞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杨坤负担。审 判 长  高 尚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化耀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