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区康寿药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区康寿药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42号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领娟,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彦勋,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云,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泉区康寿药房,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经营者:李振华,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玉泉区康寿药房店长,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号。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区康寿药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为248元,由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亚茹人民陪审员 宋 义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