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佳与罗占峰、连记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罗占峰,连记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635号原告:张佳,男,199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吕某,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罗占峰,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连记山,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A座80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95245X。负责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权,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佳与被告罗占峰、连记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张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