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旺与陈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旺,陈信,北京市房山区北车营第二水泥管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662号原告刘旺,男,1947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信,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北车营第二水泥管厂,住所地房山区青龙湖镇北车营村。法定代理人杨森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旺诉被告陈信、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北车营第二水泥管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新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