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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治友诉被告王喜珍、吴延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友,王喜珍,吴延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150号原告:王治友,男,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同江峪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牌坊村。被告:王喜珍,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牌坊村。被告:吴延龙,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友诉被告王喜珍、吴延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现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