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治友诉被告王喜珍、吴延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友,王喜珍,吴延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150号原告:王治友,男,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同江峪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牌坊村。被告:王喜珍,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牌坊村。被告:吴延龙,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友诉被告王喜珍、吴延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现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