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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娟与张清秀、贾君洪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娟,张清秀,贾君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娟,女,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西宁市二十一中教师,住西宁市城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徽,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秀,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君洪,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北区。上诉人张小娟因与被上诉人张清秀、被上诉人贾君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张清秀于2017年6月12日以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张清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清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清秀负担,公告费900元由张清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张小娟负担,余款2900元退还张小娟,公告费300元由张小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靳 玲审判员 纳 敏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盛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