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8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涛、安陆市鼎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安陆市鼎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8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飞,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陆市鼎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德安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华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涛因与被上诉人安陆市鼎鑫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涛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8元,减半收取8194元,由张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雯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