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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常志友申请执行王军、徐清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志友,王军,徐清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常志友。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徐清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军、徐清石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剩余债权申请人表示暂缓执行,申请撤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徐清石的住房公积金25000元,此款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查封被执行人徐清石的住房公积金一年。三、查封被执行人王军的住房公积金一年。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上述款项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