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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松、徐清华与被执行人王国东、谭磊、林玛夺吉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松,徐清华,王国东,谭磊,林玛夺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男,生于1969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徐清华,女,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王国东,男,生于1976年12月28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谭磊,男,生于1989年6月2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林玛夺吉,男,生于1990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松、徐清华与被执行人王国东、谭磊、林玛夺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东、谭磊、林玛夺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松、徐清华申请执行标的458517.49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