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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於灿春与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灿春,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於灿春,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贤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於灿春与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於灿春提供,被执行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有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债权8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柏 韧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