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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申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山西新供合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汾市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西新供合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临汾市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4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新供合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青狮北街。负责人:李春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伟,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明,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汾市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青狮北街购物城*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华飞,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山西新供合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汾市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西新供合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供合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供合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租金75万元并恢复房屋原状搬离所租房屋,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全部反诉赔偿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一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本案中,被申请人临汾市米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婚纱摄影公司)承租的房屋系未经建设工程规划部门及消防部门验收的违规临建彩钢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申请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物应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状,再审申请人不应进行折价赔偿。原审法院在未对房屋性质和合同效力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判令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装饰装修等损失明显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约定租赁期间的空调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但2008年12月新供合公司青狮北街购物城的物业管理、安全消防及楼内资产、设施的管理运行交由临汾市世纪百悦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万佳福)负责期间,因被申请人及五层租赁户认为中央空调费高不再使用中央空调,自行购买了空调,万佳福才于2009年将通往五层以上的空调主管道切断,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万佳福私自将空调主管道截断致被申请人无法经营。假设是因再审申请人截断空调主管道而导致被申请人无法经营造成巨额损失,被申请人为何不及早退租通过诉讼主张赔偿,而仅是提出过减少空调使用费。退一步讲,即便真的存在损失问题,被申请人反诉请求已超诉讼时效,且无证据证明时效的连续性,原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错误。(2)原审判决将《价格鉴定结论书》作为赔损依据错误。《价格鉴定结论书》忽略了装饰装潢已使用八年之久的折旧问题。退一步讲,即使《价格鉴定结论书》合情合理,其所涉内容仅为被申请人装修装饰价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被申请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不能认定为损失,更不应当认定由再审申请人承担。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判决错误。4、原审法院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却罔顾事实,违法裁判。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米兰婚纱摄影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再审申请人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再审申请人所谓的新证据其实是关于法律适用问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适用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是2007年11月3日签订的,而该司法解释是2009年9月1日施行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要求行为人做出法律行为时遵守未施行的法律规定,且本案租赁关系的标的物是用作婚纱拍摄基地的场地,而非房屋,双方所签的合同名为房屋租赁合同,实为场地租赁合同。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参照适用该司法解释,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二、三、九条的规定,因再审申请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致使被申请人无法使用该场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再审申请人也应在过错范围内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在再审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装修装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按照3:7的过错责任分担损失合情合理合法,应予维持。3、再审申请人再审主张合同无效与其一审主张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矛盾,再审申请人应当另行诉讼或者变更诉讼请求。4、再审申请人主张答辩人不愿意缴纳空调费而自行切断管道无任何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客观事实。答辩人投资将近20万元建设空调末端就是为了使用中央空调,且空调费标准已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不存在被申请人不愿意缴纳费用的问题。5、价格鉴定合理。答辩人实际支出218万余元,而鉴定仅仅为166万元,该数额已扣除折旧,远低于答辩人的实际投资,为鉴定时的现值。7、再审申请人主张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属栽赃陷害。且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栽赃陷害属于刑事犯罪审查的内容,不属于再审案件应当审查的范围。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新供合公司的再审申请。再审审查查明:本院再审审查听证中,再审申请人新供合公司主张青狮北街新供合购物城1-4层办理有产权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所涉6层出租场地未办理过任何产权手续,但本院听证后,新供合公司所提供的其青狮北街新供合购物城《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产别:集体所有房产;房屋状况:钢混结构,房屋总层数共14层,所在层数1-7,建筑面积19090.03平方米,设计用途营业。”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新供合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和被申请人米兰婚纱摄影公司的答辩理由,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有五个:(一)再审申请人新供合公司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新供合公司虽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但并未提供任何新证据,故而新供合公司再审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二)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原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新供合公司与被申请人米兰婚纱摄影公司于2007年11月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新供合公司将青狮北街新供合购物城六楼南侧大厅及相邻北侧BF至BH轴与B3-B5轴之间区域(简称出租场地)出租给米兰婚纱摄影公司使用。合同签订后,米兰婚纱摄影公司将租赁场地作为摄影实景基地,并在该场地进行实景装修投资。本院再审听证中,新供合公司主张青狮北街新供合购物城仅1-4层办理有产权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所涉6层出租场地未办理过任何产权手续,但听证后,新供合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载明,青狮北街新供合购物城1-7层均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新供合公司再审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所涉6层出租场地未办理产权手续,与事实不符,故新供合公司依此主张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三)原审判决认定新供合公司未按约履行中央空调供暖制冷义务是否错误的问题。原审诉讼中,再审申请人新供合公司主张被申请人米兰婚纱摄影公司因中央空调费用高不再使用中央空调,自行购买空调使用,而非万家福私自切断空调主管道,并提供了临汾万家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和原五层租户赵文杰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但米兰婚纱摄影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申请原审法院对新供合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即当时的负责人翁涛进行调查了解,翁涛证实是因万佳福开业不久,中央空调机组部件损坏带不起负荷将通往五、六层的送气管断开。新供合公司对翁涛所证明的事实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否认,原审判决依此认定新供合公司未按照《房屋租赁协议》的约定履行中央空调供暖制冷义务,并无不当。故而新供合公司再审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四)原审判决将《价格鉴定结论书》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是否错误的问题。一审诉讼中,被申请人米兰婚纱摄影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其经济损失进行鉴定,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临汾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8月4日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新供合公司再审主张该《价格鉴定结论书》未考虑装饰装潢已使用八年的折旧问题,但原审诉讼中鉴定人员到庭已对此进行了答复,鉴定人员是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对装饰装潢的价值进行的评估。至于新供合公司再审主张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能认定为损失的问题,从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来看,《价格鉴定结论书》作出后,新供合公司并未提出所鉴定的损失中包含有米兰婚纱摄影公司可自行拆除的装饰装修物,而且再审申请书中亦未明确提出《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哪些装饰装修物属于米兰婚纱摄影公司可自行拆除,故而新供合公司主张原审判决将《价格鉴定结论书》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错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原审法院是否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再审申请人新供合公司虽主张原审法院审判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故而新供合公司此项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新供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六)、(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新供合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姬芳审判员王春生审判员文劼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张静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