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取彼尔布与被执行人取比达机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取彼尔布,取比达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107号申请人取彼尔布、男、彝族、生于1963年12月13日、身份证号码:5134371963********。被执行人取比达机、男、彝族、生于1962年5月5日、身份证号码:5134371962********。本院执行申请人取彼尔布与被执行人取比达机故意伤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取比达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正在乔窝监狱服刑(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取彼尔布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雷波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取比达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杨晓彬审判员 胡 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长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