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盛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县分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盛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县分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盛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华市场二排18-21号。法定代表人:罗克元,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县分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神田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廖启连,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天地时代广场10号A幢801。法定代表人:廖启连,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康市汉滨区盛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县分公司、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岚皋县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盛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欠款16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下余工程款10522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5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