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泽与刘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泽,刘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840号原告:汪泽,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陈思思,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霄,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泽与被告刘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泽撤回对被告刘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