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侯万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62号之一被执行人侯万胜,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侯万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慈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万胜应缴纳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侯万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万胜缴纳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侯万胜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摩托车二辆,车牌为湘G×××××、湘G×××××,本院未扣押,故不能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侯万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侯万胜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