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徽蓄利宝网络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李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蓄利宝网络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李良杰,徐华兰,郑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蓄利宝网络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叶集观山北路百代名城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00MA2MURJN7C(1-1)。负责人:吴彪,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良杰,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徐华兰,女,1986年5月5日生,住六安市叶集区。被申请人:郑万磊,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六安市叶集区。电话:134708574345。申请执行人安徽蓄利宝网络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良杰、徐华兰、郑万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良杰、徐华兰、郑万磊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4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