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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少朝与龙泉市尽心便民药店有限公司、浙江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朝,龙泉市尽心便民药店有限公司,浙江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5364号原告:周少朝,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告:龙泉市尽心便民药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兰巨乡银三角地号10-06-208。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被告:浙江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大沙工业园区大沙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秀良。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朝诉被告龙泉市尽心便民药店有限公司、浙江科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少朝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