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省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利川市清江大道84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9968-6号。被执行人陈英东,男,生于1961年9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英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英东与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利川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