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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关于赵淑侠与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恢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侠,柴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淑侠。被执行人柴晓军。关于赵淑侠与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柴晓军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柴晓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24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二、继续对被执行人柴晓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000.00元,直至冻够5000.00元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