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建波、厦门市五星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波,厦门市五星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林建波,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厦门市五星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车队,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东路新娘山,组织机构代码:91350213X120645115。代表人:苏文田。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建波与被执行人厦门市五星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码为闽D×××××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系登记在被执行人厦门市五星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车队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厦门市五星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车队名下车牌号码为闽D×××××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被查封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到期债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拥执行员 陈华吉执行员 梁齐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