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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大连帝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金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帝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金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972号原告:大连帝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明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赤贫。被告:郭金学,男。原告大连帝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金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 平代理审判员 邵 南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