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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5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宜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户,民革党员,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科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自2012年起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位于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牛屎坡石头山部分林地用于经营农家乐。经鉴定,被告人周某占用林地合计5.579亩,林班号38,小班号15,属水土保持林,林种为公益林(防护林),地类为纯林。2016年4月26日,民警对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牛屎坡石头山林地进行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现场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权证、林地权属勘查登记卡、现场照片、转让合同、承租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占用防护林地5.579亩,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民警调查时主动到场配合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静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