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景悦与被执行人交城县翠丰宾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景悦,交城县翠丰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韩景悦,女,2013年4月生,汉族,交城县人。法定代理人韩杰强,男,1988年9月生,汉族,交城县人,系申请人韩景悦父亲。被执行人交城县翠丰宾馆,住所地交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元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韩景悦与交城县翠丰宾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