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绥宁县林业局对被申请人游庆广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宁县林业局,绥宁县游庆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财保7号申请执行人绥宁县林业局,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运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助宴,绥宁县森林公安局红岩派出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绥宁县游庆广,男,汉族。2016年11月25日,申请人绥宁县林业局对被申请人游庆广行政处罚一案,为防止被处罚人转移财产逃避处罚,申请人于2017年6月9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游庆广在绥宁邮政银行红岩镇支行的存款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唐小忠审判员 杨朝友审判员 阳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