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惠贞与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7民初41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贞,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164号原告:刘惠贞,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钟志平,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华。原告刘惠贞诉被告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惠贞于2017年6月9日,以其与被告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刘惠贞负担。审判员 黄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洁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