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海燕、刘宏亮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刘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刘宏亮,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张海燕申请执行刘宏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过户,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边洪镇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