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中增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中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1047号罪犯郑中增,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中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5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郑中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郑中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中增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20000元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郑中增虽然在考核期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考虑其盗窃次数过多,高达十三次,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故对其假释不予批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郑中增不予假释。将罪犯郑中增的假释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佛山监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