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学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225号被执行人张学芳,男,1952年8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黑0129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张学芳罚金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张学芳缴纳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黑0129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林审 判 员  郑玉琴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