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乔德峰与济南康建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德峰,济南康建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德峰,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康建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姜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雨,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德峰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康建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根据乔德峰的地址确认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该特快专递已于5月28日签收。乔德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乔德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乔德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耀勇审判员 宋海东审判员 栾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