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马宗兴,赵兴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8号被执行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新建路口南侧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马宗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法定代表人:马宗兴,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宗兴,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万安花园4号楼1口4楼右室。被执行人:赵兴妍,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万安花园4号楼1口4楼右室。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金昌市永昌县合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马宗兴、赵兴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马宗兴、赵兴妍交纳(2016)甘0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案件受理费128579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903.68元(总计135482.68元)。经查,被执行人武威奋天选矿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凉州区西营镇三沟硅石矿、马宗兴、赵兴妍的所有资产在本院正在执行的(2017)甘03执19号案件中被全部查封并正在处置,本案执行标的将在该案执行款中优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