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佳漪与彭永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漪,彭永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181号原告刘佳漪,女,199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玲,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彭永康,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委托代理人李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佳漪诉被告彭永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刘佳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佳漪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刘佳漪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郭凤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