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小玲申请宣告王增余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小玲,王增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特48号申请人:曹小玲,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王增余,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代理人:王清(系被申请人王增余女儿),女,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曹小玲申请宣告王增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小玲称,其系王增余的妻子,王增余由于多发性脑梗,无活动能力,亦无表达能力,现因房屋买卖事宜,故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增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王增余的监护人。王清称,王增余因脑梗,现已无任何认知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曹小玲照顾,同意指定曹小玲为王增余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曹小玲系被申请人王增余的妻子,二人生育一名子女,即王清。王增余2016年5月15日因脑梗死摔倒入住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院时已神智朦胧,四肢肌张力增高;后于2017年1月14日入住苏州名仕医院时已不能言语,鼻饲饮食,立位平衡及坐位平衡均为0。现王增余居住于苏州阳光护理院,完全失去活动能力,无认知及辨认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王增余的状态,其无认知及辨认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曹小玲系被申请人王���余的妻子,其可以担任王增余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增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曹小玲为王增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邬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