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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067宋征宝与邵卫锋、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征宝,邵卫锋,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1067号原告:宋征宝,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邵卫锋,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告:倪军,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征宝诉被告邵卫锋、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征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荣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人民陪审员  陈金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