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会香与李建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香,李建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625号原告:周会香,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建设,男,1963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系阿拉善左旗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周会香诉被告李建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周会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会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云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和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