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凤来与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桥子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来,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桥子村民委员会,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桥子村天平一社,陈会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266号原告:朱凤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重友,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桥子村天平一社,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陈会志,男。原告朱凤来诉被告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桥子村民委员会、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榆木桥子村天平一社、陈会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凤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凤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