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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镇江如裕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圣迪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如裕包装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圣迪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91民初74号原告:镇江如裕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智慧大道468号双子楼A座。法定代表人:王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男,1959年1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镇江市。被告:江苏圣迪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万寿路1888号联兴大厦。法定代表人:史浩军。原告镇江如裕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迪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泉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荣贵、孙丽娜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40922.47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生产包装纸箱,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报价给被告,被告确认后原告承接订单至2016年12月17日,双方约定货到开票付款。原告共计为被告加工纸箱87514.47元,被告仅支付46592元,尚欠原告加工款40922.47元。原告多次索要剩余加工款未果,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包装纸箱定作承揽关系。被告向原告定作纸箱,原告分十六次向被告供货,并于2016年10月17日、11月22日、12月14日开具金额分别为26592.01元、4654.64元、56267.82元的增值税发票,共计87514.47元。后被告仅支付46592元,尚欠原告纸箱定作款40922.4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纸箱定作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纸箱定作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纸箱定作款40922.47元,有发货单、增值税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纸箱定作款40922.4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最后一次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圣迪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如裕包装服务有限公司纸箱款40922.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85.12元,2017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944元,由被告江苏圣迪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袁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聆怡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支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2:上诉须知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