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中秋与胡正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中秋,胡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卢中秋。被执行人胡正龙。申请执行人卢中秋与被执行人胡正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27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5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