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华建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华建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险峰,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华建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第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振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建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246107.75元。本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标的额较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房产,实施了轮候查封并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本案办案人员将查封、冻结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对于所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满前如需继续查封,需在期满前15日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书。因查封的财产属轮候查封,目前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兆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