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程树范申请望奎县柯竣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树范,望奎柯竣服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1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程树范,男,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被执行人望奎柯竣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树范与被执行人望奎柯竣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望奎柯竣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奎县20套房屋予以评估、网络拍卖,竞买人张建民以1,770,929.6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19套房屋,竞买人潘光武以78,352.80元的价格竞买成功1套房屋,拍卖价款合计1,849,282.40元。执行本金1,092,870.00元,一般债务利息575,719.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1,365.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评估费32,900.00元,案件执行费19,673.00元,执行款合计1,779,823.00元,拍卖价款余额69,459.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望奎柯竣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奎县20套房屋的查封;二、竞买人张建民、潘光武可持本裁定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三、(2016)黑1221执30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大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