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玲、王晓东与王翠翠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王晓东,王翠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240号原告:张玲,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7********,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隆锦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王晓东,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96********,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隆锦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王翠翠,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86********,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东方名苑小区。原告张玲、王晓东与被告王翠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玲与被继承人王英波共育有原告王晓东、被告王翠翠两名子女,王英波于2017年4月12日去世,王英波父母均已去世,现原、被告三人系被继承人王英波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英波生前留有回迁楼房:座落于海伦市富强街三委清华园小区4号楼2单元5层1室,不动产权证书编号D23001080839、黑(2017)海伦市不动产权第0003301号、原权利人绥棱县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76.58平方米及海伦市海伦镇隆锦园小区9号楼东开门北1门车库(测绘面积52.08平方米)、11号楼5单元3层301室(测绘面积76.65平方米)。原、被告三人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英波名下座落于海伦市富强街三委清华园小区4号楼2单元5层1室回迁住宅楼,不动产权证书编号D23001080839、黑(2017)海伦市不动产权第0003301号、原权利人绥棱县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面积76.58平方米、海伦市海伦镇隆锦园小区9号楼东开门北1门车库(测绘面积52.08平方米)由原告张玲继承;二、王英波名下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隆锦园11号楼5单元3层301室回迁住宅楼(测绘面积76.65平方米)由原告王晓东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73.9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寒 更多数据: